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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甘肃省民政部门出台了《甘肃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根据该细则,对于能够自理生活的老年人,每月将获得100元的补贴;对于半失能的老年人,每月补贴提升至200元;而对于失能或失智的老年人,每月补贴则为300元。

《办法》规定,以入住老年人能力状况为测算标准,依据实际收住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补贴,且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供养对象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在补贴对象方面,要求为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持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向民政部门备案且纳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为基础补贴和浮动补贴,基础补贴按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和入住时间测算,其中,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浮动补贴则综合机构等级评定复核结果、是否属于医养结合机构等因素确定,如通过等级评定并经复核的五级、四级、三级养老机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30元;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每月增加50元,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浮动补贴可叠加享受。

关于养老机构补贴的申请与拨付流程,《办法》明确指出,应遵循“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并执行年度核算制度。养老机构需向其主管的同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机构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等相关材料。具体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0月30日之前,需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市(州)、县(市、区)两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的逐级审核,确保流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审核通过后,各市(州)需在11月30日前统一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在收到材料后,将进行复核工作,并于12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由其审批并下达补贴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地拨付至应补贴的养老机构。在此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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